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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基金

更新時間: 08 10月, 2022, 09:57 (UTC+08:00)

英屬維爾京群島擁有全球近四分之一的對沖基金,使其成為對沖基金發展的第二大離岸管轄區。由於其為中小型對沖基金組織提供替代監管制度的靈活性,建立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基金是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選擇。請參閱以下文章,詳細了解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相對於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一些優勢,以及其投資基金的概覽。

British Virgin Islands investment funds occupy one-quarter of hedge funds
 in the world

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基金佔據全球四分之一的對沖基金

一、設立BVI投資基金的優勢:

BVI 為基金發起人和投資者提供許多好處,包括:

  • 基於英國法律的複雜法律體系,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

  • 稅收中性環境;

  • 穩定的政治和經濟管轄權,承諾完全遵守國際金融監管規範和條例;

  • 對投資政策或策略沒有監管限制;

  • 無需任命當地董事、工作人員或審計員。

  • 專業基金快速審批流程;

  • 多元化的專業服務商;

  • 相當便宜的啟動以及持續的費用和收費。

2. BVI投資基金選擇實體: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投資基金可以以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成立。獨立投資組合業務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也可作為受監管或不受監管的產品。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 (BVI FSC) 監管開放式投資基金,不監管封閉式基金。封閉式基金的資本固定,因此雖然資產價值會發生變化,但基金持有的股份數量不會隨時間變化。除非基金經理同意,否則投資者無權贖回其在封閉式基金中的股份。另一方面,開放式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可以定期贖回的股份、單位或有限合夥權益組成。

3. BVI投資基金類型: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離岸基金專業人士就各種類型的基金結構選擇提供專業指導

  • 英屬維爾京群島孵化器對沖基金

英屬維爾京群島孵化器基金是為希望建立業績記錄以吸引足夠的認購者以維持基金長期盈利同時保持低成本的初創經理設立的基金。

該基金必須保持在以下門檻內:

  • 最多20個投資者;

  • 每位投資者的最低初始投資額為 20,000 美元;

  • 淨資產不超過2000萬美元。

  • 英屬維爾京群島認可基金

BVI 核准基金是另一種低成本基金結構,允許管理層聚集有限的長期投資者群體。該基金成本低廉,旨在規避啟動小型基金帶來的監管複雜性。

批准的基金要求:

  • 最多20個投資者;

  • 沒有最低投資;

  • 淨資產高達1億美元。

孵化器基金和批准基金都受益於透明的批准程序,允許他們在向 BVI FSC 提交完整的申請後兩個工作日開始運營。

  • 英屬維爾京群島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沒有最低初始投資金額。作為一個開放式基金,它包括章程文件,其中規定:

  • 該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 50 人,或

  • 基金發出的任何認購或收購基金權益的邀請必須以“私人基本”形式進行。

在“私人基礎上”發出的邀請包括發送給特定人員但無意將其股份提供給其他人的邀請,或發送給與他們已經有聯繫(業務或其他)的人的邀請。

  • BVI專業基金

專業基金佔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放式基金的絕大部分,主要面向專業投資者或高淨值人士。專業基金的投資者必須作出至少 100,000 美元的初始承諾。

  •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共基金

公共資金沒有最低投資要求。

這些基金被視為零售商品,比私人或專業基金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公共基金不僅必須遵守 2010 年證券和投資業務法(“SIBA”),還必須遵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共基金法典。

  • 英屬維爾京群島私人投資基金

一種新型的公認集體封閉式投資工具。英屬維爾京群島私人投資基金被定義為一家公司、合夥企業或單位信託基金,為集體投資和投資組合風險分散的目的收集和匯集投資者資金,並發行基金權益,使持有人有權獲得參照基金淨資產中按比例享有的權益的價值。根據新規則,大多數封閉式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將被歸類為私募投資基金。

BVI investment funds can be structured

4. BVI 投資基金的結構如下:

  • 商業公司 (BVIBC)

BVIBC 是一個法律實體,有別於其投資者(其責任受法規限制)。

股份不需要有票面價值或附加任何資本。

董事還可以在不改變基金結構的情況下,在每一股中指定不同的系列。 BVIBC 因其多功能性而成為最常用的工具。

  •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SPC)

SPC 是一個單一的法人實體,具有在公司獨立投資組合中分離資產和負債的法定權力。 SPC 有權代表自己以及代表每個獨立的投資組合發行股票和宣布股息。

因此,對於希望為投資者提供多種投資策略的多類基金或傘式基金,SPC 是一種特別有效的工具。

  • 單位信託

單位信託適用於範圍廣泛的投資安排,包括獨立信託和傘狀信託。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單位信託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不具有與其他安排相同的法定限制責任。作為基金結構,單位信託很少被採用。 BVI 投資基金及其投資者,無論形式如何,均免徵 BVI 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

  • 有限合夥法 (LPA)

新的英屬維爾京群島有限合夥法最近進行了修改,以創建一個現代和靈活的合夥結構,特別是對於從事投資業務的人。

LPA 是新穎的,將對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具有吸引力。

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基金憑藉運營服務成本低、數據高度保護、運營靈活性更大等巨大優勢,為基金投資者帶來諸多優勢,有助於帶來更廣泛的投資機會選擇。有關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更多法律意見,請在此處查看我們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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