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托许可持有人是持有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规定的有效普通信托许可的实体,使持有人能够不受限制地开展信托业务。本法所定义的信托业务是指“(a)作为信托或和解的专业受托人,保护人或管理人,(b)管理或管理任何信托或和解,以及(c) 1990年《公司管理法》。
普通信托许可持有人是持有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规定的有效普通信托许可的实体,使持有人能够不受限制地开展信托业务。本法所定义的信托业务是指“(a)作为信托或和解的专业受托人,保护人或管理人,(b)管理或管理任何信托或和解,以及(c) 1990年《公司管理法》。
受限制信托许可证持有人是指持有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规定的有效受限制信托许可证的实体,并允许其进行有限制的信托业务,专门为以下人士提供受托人服务:
《国际商业公司法》(“ IBCA”)所定义的注册代理人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根据第39条第(1)款履行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注册代理人的职能”( IBCA)。
授权代理人是由信托公司指定的人,充当许可证持有人与委员会之间的中介人。
首席办公室是公司经理或信托执照持有人的办公室,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有办事处。
信托公司是从事上述(2)所定义的信托业务的公司。
根据《 1990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普通信托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拥有至少25万美元(合2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最低缴足资本;或金融服务委员会根据命令确定的金额;并已存入或投资了委员会规定的金额,但不超过100,000美元。限制性信托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受资本要求的约束。
根据1990年《公司管理法》,公司经理的最低实收资本必须为2.5万美元(2.5万美元)。
获得公司管理许可证的最低要求是:
申请费为两百美元(200美元)。
特别说明:这些要求绝非详尽无遗。
注意:
现在已经达成共识,仅在以下情况下:
将向拥有本地所有权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具有实际业务的公司以外的公司授予公司管理许可。在这两种情况下,预计公司将在授予公司管理许可的两年内建立自己的实体机构并申请普通信托许可。所有其他机构最初将必须申请普通信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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