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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信托许可持有人是持有1990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法》规定的有效普通信托许可的实体,使持有人能够不受限制地开展信托业务。本法所定义的信托业务是指“(a)作为信托或和解的专业受托人,保护人或管理人,(b)管理或管理任何信托或和解,以及(c) 1990年《公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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