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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信託許可證持有人是持有1990年《銀行與信託公司法》規定的有效普通信託許可證的實體,使持有人能夠不受限制地開展信託業務。本法所定義的信託業務是指“(a)擔任信託或和解的專業受託人,保護人或管理人,(b)管理或管理任何信託或和解,以及(c) 1990年《公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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